山东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山东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和《山东统计年鉴-2022》公布的2021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自2023年3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青岛海事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47384元以下(含47384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及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47384元但在189536元以下(含189536元)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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