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临沂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为本委受理疑难案件的处理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本委办公室主任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常设人员由10-20名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从仲裁业务专家中选聘,聘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人选经仲裁办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本委主任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下列案件可以提请专家咨询论证:
(一)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集团仲裁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四)需要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提请专家咨询论证的案件可以采取个别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参加仲裁庭联席会议等方式。
第七条 承办案件的仲裁庭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需要就法律适用或者专业技术等问题向专家个别咨询的,应当提出申请,列明需要咨询的具体问题、涉及专业领域与方向或者专家意向人选,并报业务科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专家个别咨询;认为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提出申请,经业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专家咨询论证会的人数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之前,承办案件的办案秘书应当向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需要咨询论证的议题、初步审理意见等案件材料,同时提交本委的保密规定、工作纪律及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的案件咨询意见,案件承办的办案秘书应当如实记录,全面反映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形成专家咨询报告由专家签字。业务科负责人应将专家意见向仲裁庭反馈,并听取仲裁庭对专家意见的意见并如实记录。
专家咨询意见和仲裁庭意见存入案件副卷卷宗。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论证案件实行回避制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案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我委保密规定、工作纪律。
第十二条 因案件实际需要,可以根据情况从本专家咨询委名单以外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三条 开展案件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所需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论证费、差旅费、误工费等),从办公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