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587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军,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慕学婷
书 记 员 卞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