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349号
原告:王某,男,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军,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期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傅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