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325民初1319号
原告张X,女,成年,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荣信,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男,成年,汉族,居民。
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尧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信和被告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偶因琐事发生吵闹,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经本院庭审查证、质证后认定的,其全部证据材料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历经半年之久,已建立了夫妻感情。现虽偶因家务琐事吵闹,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刘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文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