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359号之一
申请人:刘某1,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军,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2,女,198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北城新区。
申请人刘某1与被申请人刘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刘某1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其与刘某2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银河中央公园A05号楼2-602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5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某1与刘某2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银河中央公园A05号楼2-602室房产一套,限额50万元;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某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超
审判员 杨 莉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