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185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城建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2699699440W。
法定代表人:包西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驻地div>
法定代表人:姜修伟,镇长。
申请人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价值5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人民政府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建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魏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