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91民初1951号
原告:张同增,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浩,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星期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马厂湖镇(启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0423332K。
法定代表人:王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同增与被告临沂星期九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同增撤回起诉。
审判员 鲁晨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