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4040号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95236003U。
负责人:刘增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立浩,男,汉族,1985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洪立浩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04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