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鲁13行终4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开娟,女,1969年1月31月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护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范金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法,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增明,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开元路1号。
法定代表人彭波,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萍,女。
上诉人杨开娟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农业农村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1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开娟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开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开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杨开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诚霞
审判员 王茂峰
审判员 鹿文麒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良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