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服生效的再审判决,还能否继续申请再审?(2021041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76号申请人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占敏及一审被告常砾文、王静、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焦点提示
当事人不服生效的再审判决,不能继续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二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远望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
三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再审申请人):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55号1号检测楼。
法定代表人:唐校岩,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陈占敏,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一审被告:常砾文(曾用名常英),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一审被告:王静,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于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
一审被告: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望云北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唐校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占敏及一审被告常砾文、王静、吉林市国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远望谷公司因与陈占敏及常砾文、王静、国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250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7)吉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远望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远望谷公司如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吉林市远望谷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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