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刑终463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传强,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再次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凯、王道鹏,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世华,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再次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英连,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泓杨,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大专文化,住临沂市罗庄区。201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再次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家慧,女,1992年8月2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汉族,中专文化,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再次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剑,山东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理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传强、刘世华、高泓杨犯组织卖淫罪、杨家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作出(2019)鲁131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四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审查各上诉人的上诉状并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1刑初39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叶梅
审判员 李增伟
审判员 夏桂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