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3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而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决结果,是根据您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如果您的诉讼请求被部分支持或全部支持,您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决结果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请注意您的诉讼请求,是否有可执行性。即:给付内容是否明确(或履行内容是否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是否明确。否则,您最终获得的生效法律文书将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1、诸如请求分割财产、确权(请求将某某财产归我所有、确认归我所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等的诉讼请求,均是无给付内容或履行内容的诉讼请求,请尽量再增加一项给付或履行的诉讼请求。
请求交付特定财产的,应明确请求被告将存放于某特定地点的某特定财产向原告交付。
请求排除妨碍的,请明确请求排除妨碍的内容,并尽量提出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诉讼请求,而非要求对方不得为一定行为(即要求对方不作为)的诉讼请求。
请求对方停止侵权、不得妨碍等的,虽然可以获得胜诉判决,但因判项不明确、不具备积极行为内容,从而不具有可执行性。
请求恢复原状的,虽然可以获得胜诉判决,但从现状到原状,如无明确的图纸、图文、音视资料、文字说明等参照,原状无法确定,从而该恢复原状的判项亦是不明确的,不具有可执行性。
2、诸如“请求偿付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一是利息数额不明确,既无明确的利息金额,亦无明确的利息计算公式;二是利率标准不明确,应当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利率范围内,选择一个明确的利率标准作为利息请求的计算条件,如,请求按月利率6‰计;三是利息起止期限不明,应为“利息按月利率6‰计算,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诸如请求第二被告在欠付第一被告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第一被告未能偿还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均属承担责任的条件不明确的诉讼请求,请明确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欠付第一被告款的具体金额、继承遗产的具体物品及价值、未能偿还的金额,等,否则,该诉讼请求就是不明确的诉讼请求。
4、有多个被告的,请明确提出“要求被告某某向原告某某履行义务”,而不是“要求(所有)被告向原告履行义务”。否则,将因为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而无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银行起诉的贷款,应具体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借款偿还责任,第二被告按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第三被告按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四被告按抵押承担抵押责任,等。而不应笼统的请求四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5、请不要附带提出请求案外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请求房产局协助履行过户义务。
6、请不要提出明知不可能实现的诉讼请求,如:地上有附着物,仅要求返还土地使用权而未对地上物的处置提出诉讼请求的;明知请求给付或履行的标的已与他物附合并不可分离,未对已形成附合的他物如何处置提出诉讼请求的;明知或应知请求交付的财产处于被查封、抵押、租赁、被他人占有、下落不明、被毁损、或对方尚未取得处分权等无法交付的状态的;请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不具备过户条件,如已被查封、抵押、或有预告登记、尚未登记到被告名下、农村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等)。
恢复原状、交付特定财产等诉讼请求,虽然对方应当恢复原状、应当交付特定财产,但如果因规划等原因原状依法不能恢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恢复、或因原状不明确无法恢复,或者特定财产下落不明、被查封、被他人侵占等原因不能交付,则该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即使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将来也不具有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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