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危不惧 “沂”起抗疫 | 疫情防控期间您有必要了解的那些法律问题
“临”危不惧 “沂”起抗疫 | 疫情防控期间您有必要了解的那些法律问题
为有效遏制新冠肺炎病毒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我市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在政府统一部署下,果断采取措施,对相关区域的社区实施静态管理、企事业单位开展居家办公或暂停营业等措施。
本期内容,我们专门就疫情防控期间大家普遍较为关心的一些常见的、典型性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希望能为大家明确权责、解答疑问、化解纠纷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对妨害疫情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隐瞒在疫情重点地区的旅居史、隐瞒与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史,将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行政责任: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面临警告、罚款、拘留。
为了出行应付检查,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因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行为,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果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伪造、编造核酸检测报告,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民事责任:《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编造、散播谣言或者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均需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造谣传谣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下犯罪:①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②寻衅滋事罪。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类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时,是否可以将来自中高风险地区应聘者排除在外?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在招聘通知中将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应聘人员排除在外,构成就业歧视。
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用人单位如何调整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通过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缩短工时、居家远程办公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如发现劳动者确诊为新冠肺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通常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首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确诊为新冠肺炎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按照上述规定,劳动者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故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
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何处理?
时效中止,可以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是否意味着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2020年疫情期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考虑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虽然新冠肺炎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并不意味着疫情期间所有的合同都可以不履行了,在合同不能履行与疫情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认定是部分还是全部免除责任。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已经延迟履行之后,才发生不可抗力的,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2)鼓励合同继续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可以履行的合同,鼓励当事人按约继续履行;对于合同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确因疫情影响,合同不能按约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等方式继续履行;如果不能替代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3)注重利益平衡。对因疫情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理分配各方的责任份额。
(4)倡导友好协商。疫情的发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愿看到的,也不能归咎于某一方的过错。在特殊时期,大家应当树立同舟共济、共渡难关的理念,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责任共担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矛盾分歧;对协商不成的,鼓励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
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如何应对?
(1)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要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过错责任。
(2)及时履行通知义务,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在此次新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如因本次疫情将导致合同只是无法按时按约履行,则可以发函告知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处理;若确因本次疫情将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解除通知。
(3)固定证据,收集并保留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的证明。比如有关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发文要求管控限制、禁止营业、延期复工等通知文件、新闻、短信、现场照片或者视频等相关证据。
买卖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因疫情防控,无法交付或者无法按期交付,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疫情防控采取的延迟复工、交通管制、城市封控管理等措施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可抗力,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障碍,因此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并免除相应责任。但买卖双方若对交付地点进行变更,不至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双方可按照变更后的合同继续履行。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故如果是迟延履行后采取疫情管控措施的,不能免除责任。
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仔细核对合同条款,排查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否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因疫情防控等措施导致无法及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及时向买方发送《告知函》,将疫情防控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明确告知,并附上相关的政府文件,表示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相关政府规定履行合同的意愿。如果因疫情防控等措施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后无法实现合同根本目的,应当及时向买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疫情防控情况对企业造成的影响以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告知,并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
来源:法治青风、上海市司法局、九稳说法等公众号文章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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