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7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良山,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纪玉,男,193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凤军,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乾,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运超,山东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良山、宁纪玉因与被上诉人张如乾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盖有沂南县青驼镇新磨石沟村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关于南新庄村板栗园承包地的说明》一份,拟证明该村当时分地及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况,但该说明并不具体明确,无法查明本案事实。本案中,为查明宁纪玉对于争议的1.7亩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否与张如乾存在合伙承包的事实,需要追加土地所在村村委或村民小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对1994年分配土地和2009年村集体完善承包合同时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从而进一步确定被上诉人张如乾的主张是否成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20)鲁1321民初13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纪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滨
审判员 张凤芝
审判员 蒋文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