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504号
原告:临沂优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东一环路与北一环路交汇处传宝物流园A3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奎,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飞,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浩,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优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国卫及其诉讼代理人冯奎,被告诉讼代理人李振浩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优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优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临沂优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传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书 记 员 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