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4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2300330Q。
法定代表人:王宇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269951N。
法定代表人:李凤金,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168269951N。
法定代表人:韦瑞芳,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4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02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00万元,已冻结563536.29元)。2021年6月1日,临沂实康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本院作出的(2021)鲁1302民初1496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7×××02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