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该条款往往成为承包人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不予负责的辩解理由,那么发包人遇到上述情况,如何维权?
- 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部位为地基基础工程或者主体结构工程,该部分工程为承包人终身负责的,不能因为未竣工验收擅自使用而免责。
- 主张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做限缩性解释,司法解释中的使用仅指发包人在占有建筑物之后,按照建筑物的用途或功能,对建筑物进行利用,不包含不属于此类的情形不应该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例如发包人已经接管工程,但未使用的情况。
- 其他情形,如主张使用部分与出现质量缺陷的部分,不存在关联性,主张涉案工程为未完工工程等。未完工工程不适用上述免责的规定。承包人拒不配合竣工验收义务,导致工程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发包人为减少损失而使用的,也不宜认定为发包人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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